近日,撫州市東鄉區一物業公司因對業主個人信息管理隨意,存在極大泄露風險,收到了公安機關對其開出的警告處罰單。這也是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以來,江西省辦理的首起違反該法的行政處罰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據此法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個人信息。然而現實的尷尬是,由于許多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企業)存在認知盲區,一方面,對法律規定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對執行法律規定敷衍了事,致使個人信息保護難以主動事先防患于未然,往往造成危害后果后才拿起法律武器被動事后救濟。
對物業公司而言,收到首張個人信息保護不當罰單,不啻是接受一堂普法課。8月3日,當地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物業服務中心存在未落實制定內部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對個人信息未實行分類管理、未加密、未去標識化,信息系統存在弱口令等問題,個人信息存在極大泄露風險。遂依據相關法律對該物業服務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民警提醒,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物業公司獲取的業主信息務必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因保管不善導致信息泄露,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除公安機關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調取信息外,其他人員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提供業主信息。
時下,各地為規范小區管理,物業往往詳細錄入居民身份證、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個人證件信息。但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矛盾在于,計算機存儲方式容易受到病毒攻擊和網絡入侵等危害,由于不少物業公司相關人員存在認知盲區,在落實網絡信息安全保護責任上不到位,埋下了個人信息安全隱患。從這個意義上說,首張個人信息保護不當罰單,也給其他地方的物業公司上了一堂普法課。
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主體多樣、隱蔽性強,一旦發生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往往會在社會層面造成嚴重后果。法律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對物業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處以警告處罰,其現實意義,不僅在于對掌握公民信息的所有機構起到很好警示教育作用,而且通過公開報道,對所有公民也是一種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法律普及,進而促使人們內生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法律自覺。
(責任編輯:楊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