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騰公司與楠珺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合江民初字第407號
原告(反訴被告)四川威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騰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海燕,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青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衛東,四川荔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重慶市楠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楠珺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照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良瑛,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馮京平,重慶名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威騰公司訴被告楠珺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威騰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訴。楠珺公司應訴后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訴。本院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吳宏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楊宗艷、人民陪審員趙基業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4月2日和2013年7月2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威騰公司代理人張青城、龍衛東,楠珺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良瑛、馮京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威騰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裝飾裝修合同,約定威騰公司將其位于四川省合江縣臨港工業園區的辦公樓及門衛室的外墻裝飾工程發包給楠珺公司裝修。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被告楠珺公司所采購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施工中不按設計圖紙安裝后置鐵板,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且因其未能按時支付其施工隊工資而導致停工,不能按時完成施工任務。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5.6萬元。
被告楠珺公司答辯并反訴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后,楠珺公司即按合同約定采購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組織人員機具進場施工。楠珺公司采購的材料符合質量要求;后置鐵板應在建設主體工程施工時預埋,不是楠珺公司責任,報價表上也無此施工內容,且楠珺公司在裝修時采用膨脹螺絲固定裝飾材料符合安全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也不存在偷工減料;威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楠珺公司無法繼續施工,造成工程停工,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時完工的責任不在楠珺公司,楠珺公司無違約行為。因此,楠珺公司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反訴要求原告威騰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違約金、停工損失等共計844499元。
威騰公司針對楠珺公司的反訴辯稱:楠珺公司所采購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以次充好,經調換后送來的材料未經驗收,威騰公司無法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楠珺公司停工的原因是因其未向其施工隊支付工資,故應駁回楠珺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楠珺公司送來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按設計圖紙組織施工;威騰公司未按時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是否屬違約行為。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當庭舉證質證。
威騰公司提供證據及楠珺公司質證情況:
1、裝飾裝修合同及施工圖,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及被告未按施工圖安裝后置鐵板的事實。
楠珺公司對裝飾裝修合同無異議,對施工圖中確有后置鐵板的設計也無異議,但認為后置鐵板需在建設主體施工時預埋,非被告的施工責任,且被告采用膨脹螺絲固定裝飾材料符合安全標準。
2、威騰公司單方請監理工程師出具并于2013年1月9日向楠珺公司發出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該通知單要求楠珺公司提供有效設計文件;提供材料合格證、檢驗報告并經建設方檢查確認方能付款等。威騰公司以此證明楠珺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楠珺公司否認該工程有監理行為,否認收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3、證人楊文全(威騰公司在該工程中的材料技術人員)的證言,證明楠珺公司所采購的主材不合格。
楠珺公司認為證人楊文全不是甲方代表,也無相應的技術資質,所述無效。
4、證人封洪波(楠珺公司在威騰項目的施工隊負責人)出庭作證。證明楊文全是威騰公司的材料技術負責人;楠珺公司負責采購材料的是楠珺公司在該工程中的現場負責人鄒明章;楠珺公司所購材料不達標,兩次退回重購;施工中發現未安置后置鐵板,楠珺公司代表鄒明章要求施工隊撤了重做,因未談好重做的報酬,所以未做,工程也因此停工,楠珺公司至今未支付施工隊工資;施工隊工人到施工現場準備拉走部份材料抵扣工資,經威騰公司勸解答應考慮代付工資后作罷。
楠珺公司認為該證言不能采信;楠珺公司送來的材料確有規格混淆的情況,但楠珺公司立即進行了更換,現有運至現場的材料均符合質量要求;因威騰公司在建筑主體施工時未預埋后置鐵板,楠珺公司采用膨脹螺絲固定裝飾材料也是符合安全標準的;楠珺公司未支付工資是因為威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5、封洪波施工隊工人童開平的證言,證明楠珺公司所購材料不合格,更換過兩次,施工中發現未做后置鐵板,停工的原因是因為楠珺公司未支付工資。
楠珺公司認為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對證人的身份有異議,也不認可證人的證言。
6、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7日威騰公司總經理張青城與楠珺公司代理人周文瑛的通話錄音二份,證明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及未安裝后置鐵板的事實。
楠珺公司對通話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楠珺公司在與張青城對話時對張青城所說的后置鐵板的理解有誤,理解成了安裝膨脹螺栓時所需的后置鐵板;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并非不合格,而是有一部份發貨有誤,后來及時進行了更換。
7、施工現場照片4張,證明楠珺公司施工時確未安裝后置鐵板。楠珺公司對此無異議。
8、2013年1月28日的付款協議一份,證明因楠珺公司未支付封洪波施工隊工資,經楠珺公司工程負責人鄒明章確認,由威騰公司代付工資2萬元。楠珺公司對此無異議。
9、威騰公司向楠珺公司發出的律師函及補充協議,證明楠珺公司采購的主材不合格、施工工程未安裝后置鐵板,威騰公司向楠珺公司發出律師函及補充協議,要求楠珺公司重新提供工程主材、自行處置不符合質量、規格要求的工程材料、立即復工以保證工期。楠珺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因威騰公司要求過高,所以未在協議上簽字。
10、材料樣品,證明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楠珺公司認為樣品未按規定封存,不予認可。
楠珺公司舉證及威騰公司質證情況:
1、合同書,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威騰公司無異議。
2、報價書,證明后置鐵板不屬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圍。威騰公司認為楠珺公司報價書忽視了后置鐵板,但設計圖紙上有該施工內容,故后置鐵板屬于南珺公司施工內容。
3、材料采購供應單及附件,證明楠珺公司采購的材料威騰公司已簽收,按合同約定簽收材料后威騰公司即應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
威騰公司認為材料簽收人不是合同約定的負責人,合同約定威騰公司由其現場代表張青城負責驗收材料,故楠珺公司提供的該組證據只能證明材料運送到了現場,不能證明材料合格。
4、質檢報告四份,證明楠珺公司采購的材料合格。威騰公司認為質檢報告不能證明楠珺公司送來的該批材料合格。
5、楠珺公司給威騰公司的函告(1月9日、10日、15日)附送達施工現場材料明細及特快回執三份,證明因威騰公司土建工程未完工,不具備施工條件,楠珺公司2012年12月21日才進場施工;楠珺公司已通知威騰公司簽收于2012年12月28日前送來的材料;楠珺公司告知威騰公司2013年1月11日前送達施工現場的材料;威騰公司未按約定向楠珺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已構成違約。
威騰公司質證認為2013年1月8日已經接近約定的竣工日期,楠珺公司此時函告威騰公司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合情理;2013年1月15日函告威騰公司簽收材料離竣工時間只剩5天,且威騰公司已向楠珺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此時才要求威騰公司簽收也不合理;威騰公司是因為楠珺公司之前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且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才不再簽收其后送來的材料,故材料是否到場及材料是否合格威騰公司并不清楚。
6、開工通知,證明楠珺公司按約定于2012年12月5日進場。威騰公司無異議。
7、楠珺公司在威騰項目的施工隊負責人封洪波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的停工“證明”一份,證明楠珺公司停工是威騰公司所要求的。
威騰公司否認要求楠珺公司停工的事實。
封洪波到庭接受質詢時陳述,該證明是楠珺公司的現場負責人鄒明章寫好內容和時間后叫自己簽的字,實際時間應是2013年1月28日,也就是威騰公司代楠珺公司支付封洪波施工隊2萬元工資的當天。
8、現場照片及光盤,證明送達現場的材料。威騰公司認可照片的真實性,但認為照片不能證明材料是否合格,而且通過照片看出主要材料是兩種包裝,而約定是一種材料一種包裝,從而證明材料不合格。
9、租賃合同及設計合同,證明楠珺公司因該工程所支出的設計費用和租賃建筑器材的費用。威騰公司認為設計費按合同約定不屬于威騰公司承擔。
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及證明的事實作如下認定:
1、關于威騰公司提供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因原、被告簽訂裝飾裝修合同時未約定監理單位,威騰公司單方委托監理工程師出具的通知單無效,故不予認定。
2、關于證人楊文全、封洪波、童開平的證言證明了下列事實:楠珺公司送來的材料因不合格兩次退回重購;施工時未安裝后置鐵板,楠珺公司要求施工隊撤掉重做,因未談好重做的報酬而未做;楠珺公司未支付施工隊工資導致停工。楠珺公司對未安裝后置鐵板及施工隊停工的事實并未否認;送到工地的材料不是不合格,而是材料規格混淆,后及時進行了更換;不采用后置鐵板而使用膨脹螺栓也符合安全標準,不影響工程質量。本院認為,規格混淆與材料不合格其實并不矛盾;使用膨脹螺栓與使用后置鐵板其固定效果是否一致楠珺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三份證言能相互印證,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的陳述,本院予以認定。
3、威騰公司提供的裝修材料樣品未進行封存,楠珺公司予以否認,本院不予認定。
4、楠珺公司提供的報價書證明后置鐵板不屬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圍。本院認為設計圖紙應屬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其中明確了楠珺公司施工內容包含后置鐵板,楠珺公司提供的報價書在涉及后置鐵板的問題上并不詳細,僅僅籠統的表述為“外墻鋁合金廣告牌及鋼架支撐”,并不能證明報價表無后置鐵板施工內容,故本院認定后置鐵板屬于楠珺公司的施工范圍。
5、楠珺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購供應附件已經由威騰公司現場施工監督員徐正春簽字,本院認定楠珺公司雖不能證明所運材料是否合格及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但能確定其已將主要材料運送到施工現場的事實。
6、楠珺公司提供的四份質檢報告符合該類型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7、楠珺公司提供的函告(1月9日、10日、15日)附送達施工現場材料明細及特快回執三份,威騰公司質疑三份材料送達的意義,認為此時已接近約定的竣工期,雙方已發生合同糾紛,威騰公司已向楠珺公司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故楠珺公司此時送來材料已無實際意義。本院認為,楠珺公司函告中載明的2012年12月21日才具備施工條件,與楠珺公司施工隊負責人封洪波等人的陳述相矛盾,故對其主張的威騰公司在2012年12月21日前不具備施工條件的事實不予認定;楠珺公司曾于2013年1月15日發函要求威騰公司簽收其于2013年1月8日和9日前送達施工現場的材料,雖此時雙方已發生合同糾紛,但威騰公司對函告本身并未否認,故本院予以認定。
8、楠珺公司提供證人封洪波出具的停工證明,用以證明是威騰公司要求停工的,因證人封洪波對證明的內容予以否認,本院不予認定。
綜合原、被告的證據及雙方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威騰公司和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一份《重慶市楠珺裝飾公司工程合同》,同時附楠珺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報價表。合同約定威騰公司將其辦公樓、門衛室外墻裝飾工程發包給楠珺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總造價128萬;工期45天并約定了工期順延的條件;施工內容以報價書為準;威騰公司委派張青城為其現場代表,楠珺公司委派鄒明章為其現場代表;楠珺公司所購買的主材應預先向威騰公司提供樣品,經威騰公司同意確認后,嚴格按照報價表上或威騰公司重新認定的書面文書上購買主材,楠珺公司將威騰公司確認的主材送到現場經威騰公司現場代表驗收后方可使用;威騰公司應在楠珺公司將外架鋼管及鋁合金龍骨主材運送到現場時支付22萬元的首期工程進度款;合同內各項條款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嚴格遵照合同各項條款執行,否則違約方將支付給對方工程總造價20%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9日組織工人進場陸續進行施工。2012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29日楠珺公司組織人員將施工所需部分材料、設備陸續運抵施工現場并經威騰公司現場施工監督員徐正春簽收。因其在此期間所運部分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威騰公司現場代表張青城于2012年12月29日致電楠珺公司,楠珺公司表示對所運來的不合格材料立即予以更換。2013年1月1日至1月7日,楠珺公司繼續將工程所需材料及調換后的材料運抵施工現場。從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1月7日,應威騰公司的要求,楠珺公司進行了兩次材料更換。其后運來的材料威騰公司未予驗收。2013年1月7日威騰公司現場代表張青城致電楠珺公司,要求楠珺公司按照設計圖紙安裝后置鐵板,楠珺公司表示安裝膨脹螺栓符合安全規范,但也可以將已安裝部分撤除重做。1月8日威騰公司現場代表張青城短信通知楠珺公司周良瑛要求解除合同。1月9日楠珺公司發函告知威騰公司因不具備施工條件,楠珺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才進場施工,要求威騰公司簽收楠珺公司運達施工現場的材料并要求威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首批進度款。同日,楠珺公司因要求其施工隊將已安裝的部分工程撤除重做,但未與施工隊就撤除重做的報酬達成一致,且也未向施工隊支付之前的報酬,施工隊因此停工。1月11日雙方曾就履行合同中產生的問題進行過協商,但未達成一致。1月12日威騰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函告楠珺公司派人協商終止合同。1月15日楠珺公司通過郵政特快專遞要求威騰公司確認其運達施工現場的材料。1月16日威騰公司起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楠珺公司支付違約金25.6萬元。楠珺公司應訴后提出反訴,要求威騰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違約金、停工損失等共計844499元。
審理過程中,因楠珺公司施工隊未得到報酬,欲拉走楠珺在工地上的部分材料,經威騰公司勸解后未成,威騰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經楠珺公司現場代表鄒明章確認代楠珺公司支付了施工隊工資2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準確地履行各自的義務。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行為的確認。合同約定楠珺公司所購買的主材應預先向威騰公司提供樣品,經威騰公司確認同意后,嚴格按照報價表上或威騰公司重新認定的書面文書上購買主材,楠珺公司將威騰公司確認的主材送到現場經威騰公司現場代表驗收后方可使用;威騰公司應在楠珺公司將外架鋼管及鋁合金龍骨主材運送到現場時支付22萬元的首期工程進度款。楠珺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即陸續向威騰公司裝修工程現場運送材料,但送來的部分主要材料經威騰公司驗收不合格,楠珺公司又兩次對材料進行調換。在此期間,楠珺公司已經組織施工隊伍開始施工,但其施工隊伍卻未按設計圖紙的要求在安裝主要材料前安裝固定裝置后置鐵板,而是在未經威騰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膨脹螺栓固定。楠珺公司雖表示使用現行的膨脹螺栓固定裝修材料仍然符合安全規范,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威騰公司認為楠珺公司不按設計施工、偷工減料、造成安全隱患的理由成立。楠珺公司的上述行為屬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威騰公司在此情況下未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不屬違約行為。
楠珺公司認為其調換材料是因為發貨時有一部分材料規格混淆,并非材料不合格,且調換過的材料已經符合合同約定,威騰公司應當及時向楠珺公司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楠珺公司沒有向施工隊支付工資是因為威騰公司未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造成的,這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本院認為,楠珺公司在其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材料以及未按設計施工的情況下要求威騰公司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楠珺公司與其施工隊間就施工報酬問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楠珺公司與施工隊的合同約定來解決,施工隊與威騰公司并無合同關系,其因施工報酬問題而停工與威騰公司無關。故楠珺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
在威騰公司與楠珺公司就材料不合格、未按設計施工的問題以及威騰公司是否應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問題尚未解決時,楠珺公司又與其組織的施工隊之間就工資報酬問題發生糾紛,施工隊因此停工,致該裝飾裝修工程至今無法進行。合同約定,因楠珺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不順延,故楠珺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及其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致其不能完成施工任務,威騰公司欲達到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綜上,威騰公司以因楠珺公司的違約行為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持。
原、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還約定,合同內各項條款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嚴格遵照合同各項條款執行,否則違約方將支付給對方工程總造價20%的懲罰性違約金。現因楠珺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解除合同,楠珺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向威騰公司支付違約金。故威騰公司要求楠珺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也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持。
威騰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違約行為,楠珺公司反訴要求威騰公司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并賠償損失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綜合上述理由,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威騰家具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楠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重慶市楠珺裝飾公司工程合同》;
二、被告重慶市楠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威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6000元;
三、駁回被告重慶市楠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要求原告四川威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首期工程進度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90元(包括反訴受理費6120元),由被告重慶市楠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宏
代理審判員 楊宗艷
人民陪審員 趙基業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飛霏